融資性貿易合同無效的司法認定邏輯與后果處置
融資性貿易合同無效的司法認定邏輯與后果處置
入庫時間:2026-04-08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法稅指南
融資性貿易合同司法審查要點解析在融資性貿易糾紛中,法院通常會采用“穿透式審判”思維,深入審查交易實質。若查明當事人并非以真實買賣為目的,而是借貿易之名行資金拆借之實,則該買賣合同將因構成《民法典》第146條規(guī)定的“通謀虛偽表示”被認定為無效。

一、如何判斷“名為買賣,實為借貸”?

法院會從以下維度綜合認定交易性質:交易背景重點看雙方磋商的核心內容:是圍繞貨物規(guī)格、質量、交付等細節(jié)展開,還是聚焦“資金年化收益率”“固定回報”等融資要素。若后者占主導,則傾向認定為借貸。資金流向關注是否存在閉環(huán)資金循環(huán),例如資金按“A→B→C→A”路徑流轉,形成“借出-回流”的假象,無真實貿易對應的資金用途。貨物流轉核查是否僅“走單、走票、不走貨”——僅有合同、發(fā)票、倉單等單據(jù)流轉,無實際貨物交付、運輸或倉儲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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